清環連州不罰﹝20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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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名稱:連州市黃村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882303956691R
地址:連州市保安鎮114省道黃村路段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對你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廢水(雨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詢問筆錄》、連州市黃村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責令改正決定書》(清環連州違改字〔2025〕5號)及送達回證、《關于連州市黃村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第十三條第一項“(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的規定,你公司違法行為輕微,已按照《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開展自行監測,自行監測結果未超標;且你公司提供了雨水排放口土壤的自行監測報告,監測結果顯示土壤相關指標正常,未造成危害后果。
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以《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清環連州不罰告﹝2025﹞3號)告知擬對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廢水(雨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如你公司不服本不予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處罰決
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
以在六個月內向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你公司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你公司應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建立完善的規章管理制度,引以為戒,確保類似環境違法行為不再發生。
聯系人:申峻材 電話:0763-6601673
地 址:連州市呂仙路18號 郵政編碼:513400
清遠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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